自死刑复核权上归最高法院以来,各地、各种对于死刑案件的讨论便热络起来。尤其自李昌奎案后,死刑复核和实践中对于死刑(尤以立即执行)的审判案件就更牵动了法学人乃至国人的心弦。 在最近的“吴英案”中,浙江两级法院均对吴英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更是引起了诸多探讨。笔者在此并不想探究吴英是否应当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那是法院,就目前
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已经改革了那么多年了,可除了在原有的基础上做些小修小补之外,并没有任何有助于司法公正、司法能动的任何实质性变化。 其实笔者也理解,虽说仅仅只是称为“司法体制”改革,但司法者乃国之政权也,司法体制的任何变动,都会影响到政治体制的变化。 就拿司法官的职务序列改革而言,目前,各地到中央,司法机关首长与同级地方政府首长相比,总是
本文转自:http://finance.qq.com/a/20120504/000551.htm 如果在争议中扮演第三方调解者的仲裁机构起了争议,谁又来为它们“仲裁”呢?至少目前来看,此问题无解。
4月30日以来,当数份针锋相对的“声明”和“公开信”分别出现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贸仲委”)和其上海分会官方网站上,这起介于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总会和分会之间,由贸仲委制订新版《仲裁规则》而起的争议,便
第一步:
在目前体制及法律规定下,最容易、最高效、也是可行的办法,是从检察机关开始,强化省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垂直领导,撤销所有地级市检察院,改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按地区设立省级检察院分院,并明确县级检察院归属于省级检察院直接领导(因中间的地区分院仍属于省级检察院自己管辖——最明显的表现便是所有目前存在于省、直辖市的分院,其人员编制均属于省级检察
检察官,这个词语在我未入法学院大门以前便已知晓。自初中时代起,我变有向往成为一名检察官的愿望。使我强化这种愿望,并令我在基础教育阶段不断学习的,正是自我无意间信手翻看的第一本法学“启蒙”读物——宪法。
说来好笑,当我有一天想睡个午觉,却又怎么也睡不着时,想着或许找一本枯燥的书,读着读着也许就睡着了。于是随手拿了床头柜里的一本小册子
前文提到,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要求检察机关必须服从一个检察长,只听从检察长,只服从法律。 那么,既然都是服从于法律的机关,为何要设置法院与检察院两个机关?当这两个机关出现分歧、矛盾时,究竟是听从法院的司法权?还是服从检察院的检察权? 我想,这里必须有一个关键的问题需要澄清:检察权究竟是司法权还是行政权?要澄清这个问题,必须从两个角度来看待
列宁在“给约·维·斯大林并转政治局的信”中如是说:“应该记住,检察机关和任何行政机关不同,它丝毫没有行政权,对任何行政问题都没有表决权。检察长有权利和有义务做的只有一件事:注意使整个共和国对法制有真正一致的理解,不管任何地方差别,不受任何地方影响。检察长的唯一权利和义务是把案件提交法院裁决。”
如果通览全文就会发现,列宁在这一封信中
在谈到检察机关改革或者司法体制改革这个问题的时候,很多学者基于“法律美学”中经典的“三权分立”及“分权制衡”原则,经常提出对于司法机关独立化的建议。这一点,对于司审判职能的法院而言当是正确无误的。但对于司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而言,是大错特错的。 对于法院而言,每一级法院仅仅是基于审判程序的规定而体现的审级不同而已。对于在基层法院生
今日网络上对于某乡镇干部因涉嫌嫖宿幼女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而因该幼女伤势较重,被网民认为公检法偏袒干部,抑或是一些法律学者铺天盖地地评论称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的强奸罪之间因竞合而放纵犯罪,削弱了对幼女的保护。 我的观点很明确:就目前我所掌握的法条而言,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的强奸罪之间并不存在放纵犯罪的问题。 理由如下,供大家探讨: